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不会被监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关闭录音或录像设备并无明确规定,但法律鼓励保护律师和客户之间的沟通隐私。律师可以在会见前请求对方关闭录音或录像设备,但如果对方不同意,律师也无法强制要求关闭。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有权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流时,要求对方保守和保密在交流中得知的与案件有关的秘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承办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涉案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和团结互助,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综上所述,律师可以要求对方关闭录音或录像设备,但如果对方不同意,律师也无法强制要求关闭。法律鼓励保护律师和客户之间的沟通隐私,对泄露保密信息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的使用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在律师会见中,如果律师或犯罪嫌疑人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录音、录像或拍照,可能会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也允许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作为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供述,律师可通过录音、录像或照片来证明。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监督下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或者阻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并可以与律师进行秘密通信。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律师在担任辩护职务时,有权要求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有权对其进行讯问、辩护和代理诉讼。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在依法的程序下,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代理人或者所在单位发出通知,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会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申请收集、提供证据,但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通过法律禁止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被滥用,可能会涉及到律师职业道德、涉案人权利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后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涉及客户利益的秘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涉案人有权与其律师会见,并可以要求不受非法干扰。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总之,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被滥用,不仅可能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还可能侵害涉案人的权益。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在会见期间是否可以要求进行录音或录像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律师需要进行录音或录像以保护自己或客户的利益,可以向所在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但是,在保护自己或客户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相关法律规定和个人隐私权。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或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权请求有关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有权要求作出书面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等活动的,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许可。”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侦查活动中,有权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询问和质证。”总之,律师在会见期间如需进行录音或录像,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同时考虑个人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律师会见是允许录音的,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一、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二、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三、律师的作用可以为: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进行录音或录像需要得到双方同意,否则可能涉及到侵犯隐私权等法律问题。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应当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人员不得干涉。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与当事人在会见、通信或者其他律师执业活动中,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因此,在律师会见时进行录音或录像,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并且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录音或录像,可能涉及到侵犯隐私权等法律问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音、录像或照片的记录可以作为调查取证的依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首先,必须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其次,必须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或者法律授权;最后,记录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侦查和审判机关应当采取现场勘验、搜索、查封、扣押、调取、检验、鉴定、询问、抽样、拍照、录音、录像等必要的措施收集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采取勘验、检查、鉴定、调取、抽样、拍照、录像等必要的证据收集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中,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或者处理者,采集、使用、存储、对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经过被采集、使用、存储、对外提供的个人的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授权。”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录音、录像或照片的记录可以作为调查取证的依据,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调查笔录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从本质上讲,律师调查笔录仍属于证人证言,是间接证据,要经法庭质证后(必要时应由证人直接出庭接受质证),结合其它的证据才可以确定其证明力。因此律师调查笔录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中,录音、录像或照片的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受到的保护,但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可能会需要使用相关证据。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律师,有权在侦查和审判中提出证据,参加对证据的质证和辩论。”2.《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侵害。”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审查和判决案件,需要使用律师、公证人、鉴定人等人员作证的,应当履行有关程序,当场向作证人出具证明,并保存证明。”注意:由于法律分析部分尽量精简,因此该篇文章字数较少,请酌情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若需要录音、录像或照片,应当事先征得律师同意。否则,存在侵犯律师职业权利的风险。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的会见和通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侵犯律师的会见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便利,不得阻挠他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的会见和通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六十条规定:“律师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媒体披露当事人的有关事实或内容。”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在律师会见时,如需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方式,应当事先征得律师同意,以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和当事人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音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时是否必须事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但是,律师在录音或录像会见时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隐私权。因此,律师在会见前应该告知当事人录音或录像的目的和内容,并获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守的秘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三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利要求律师代理或者辅助,也可以要求听取律师意见。律师执业期间,应当根据律师执业规范,履行代理或者辅助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录音或录像会见是否需要获得当事人同意,但是律师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应当在会见前告知当事人并获得其同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若需要录音、录像或照片,应当事先征得律师同意。否则,存在侵犯律师职业权利的风险。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的会见和通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侵犯律师的会见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便利,不得阻挠他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的会见和通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六十条规定:“律师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媒体披露当事人的有关事实或内容。”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在律师会见时,如需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方式,应当事先征得律师同意,以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和当事人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音、录像或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具体情况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当提交原始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经鉴定的复制品。视听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认定,应当依据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因此,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若需要录音、录像或照片,应当事先征得律师同意。否则,存在侵犯律师职业权利的风险。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的会见和通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侵犯律师的会见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便利,不得阻挠他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的会见和通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六十条规定:“律师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媒体披露当事人的有关事实或内容。”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在律师会见时,如需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方式,应当事先征得律师同意,以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和当事人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询问记录,不是证人亲自向法庭所作的口头陈述。它只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借助证人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信息,从而借助此信息使案件的侦破得到进展。在英美证据法中,这种将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言加以书面记载所形成的证言笔录,被称为“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下,这些传闻证据规则是上不了法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在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作为证据时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需经过法院认可。具体使用要看情况而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使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也可以使用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在法律服务活动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或者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权查阅、抄录、复制案件卷宗、证据材料。总之,律师在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作为证据时,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需在法庭上取得认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音、录像或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具体情况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当提交原始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经鉴定的复制品。视听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认定,应当依据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因此,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第2种观点: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事情也要注意下面四个情况:1、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在合理场所进行,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2、对方的言语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4、录音资料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的录音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罪证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录音内容涉及犯罪事实,且律师知情并参与其中,那么录音证据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但是,如果录音内容仅涉及律师与被告之间的谈话,且没有涉及犯罪事实,那么录音证据不可以作为定罪证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可以通过辩护人提供证据、质证证人、发表意见等行使辩护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律师有权在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范围内,接触案件有关材料,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参加侦查、询问、检查和庭审的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审判中有权拒绝证人证言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综上所述,律师会见期间的录音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罪证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到律师会见录音录像的使用是否合法,需要考虑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会见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由看守人员在现场监督,记录律师传达的意见和被羁押人员的回答,律师可以要求保留记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律师对被告人的意见,应当及时向被告人传达。律师会见被告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或者监所或者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在现场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对方的答辩意见进行辩论,并且可以提供证据。”综上所述,律师会见录音录像可作为涉外案件中的证据使用,但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可以被监视,但不得被监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若需要录音、录像或照片,应当事先征得律师同意。否则,存在侵犯律师职业权利的风险。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的会见和通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侵犯律师的会见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便利,不得阻挠他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的会见和通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六十条规定:“律师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媒体披露当事人的有关事实或内容。”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在律师会见时,如需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方式,应当事先征得律师同意,以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和当事人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行业是涉密行业,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泄露会给律师和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失,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赔偿标准,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条款进行维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十四条:律师有权要求守密,依法保护律师使用职务知识和技术所知道的有关当事人的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以及其他涉诉人员泄露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诉讼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综上所述,如果律师的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被泄露,律师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要求守密,同时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进行维权,维护自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可以被监视,但不得被监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的保密性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会被泄露。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代理当事人的案件,有权认真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律师不得非法获取、隐藏或者毁损证据。3.《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律师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上诉、控告,代理当事人进行复议或者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对聘请的律师依法给予必要的协助。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有权进行辩论,提出证据和意见。法院应当给予律师依法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的录音、录像或照片是否会被泄露,但律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规定都要求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且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有权获取、使用证据。因此,律师应当谨慎处理相关录音、录像或照片,并确保其保密性。
第1种观点: 律师会见是允许录音的,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一、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二、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三、律师的作用可以为: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跟律师谈话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录音。如果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需连接紧密,内容没有被篡改,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1种观点: 律师会见是允许录音的,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一、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二、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三、律师的作用可以为: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跟律师谈话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录音。如果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需连接紧密,内容没有被篡改,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若需要录音、录像或照片,应当事先征得律师同意。否则,存在侵犯律师职业权利的风险。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的会见和通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侵犯律师的会见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便利,不得阻挠他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的会见和通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犯。”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六十条规定:“律师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媒体披露当事人的有关事实或内容。”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行为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因此,在律师会见时,如需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方式,应当事先征得律师同意,以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和当事人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有权利做询问笔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保存。但是,律师在使用这些技术手段时,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保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害。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经个人同意后收集、使用。因此,律师在会见中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并尊重其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的使用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在律师会见中,如果律师或犯罪嫌疑人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录音、录像或拍照,可能会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也允许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作为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供述,律师可通过录音、录像或照片来证明。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监督下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或者阻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并可以与律师进行秘密通信。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律师在担任辩护职务时,有权要求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有权对其进行讯问、辩护和代理诉讼。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在依法的程序下,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代理人或者所在单位发出通知,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会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申请收集、提供证据,但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可以被监视,但不得被监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中,为确保录音、录像或照片的真实性,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同时,律师需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律原则,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公正、公平。”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者公开他人的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或者丢失。”因此,律师在会见中进行录音、录像或照片记录时,一定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其隐私不受侵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录音、录像或照片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