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五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第3种观点: 国务院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在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职能,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维护全国的水资源安全,国务院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务院设立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同时也负责水资源的保护、节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水利部还制定了一系列水利法规,如《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对于全国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国务院还设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也都参与了水资源管理的工作。特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其职能和任务涉及到全国水资源的规划、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等方面,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位参与者。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不仅需要上述部门的合作,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目前,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加大水利设施建设力度、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加强水资源保护等,来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的构成有哪些?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主要由《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组成。其中,《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开发、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则主要用于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水土保持法》则主要用于保护土地资源和水资源,预防自然灾害等方面。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也和水资源密切相关。维护全国水资源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需要政府、企业、公民三方面的努力。作为法律顾问,应当在法律层面上为推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做出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本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