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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怎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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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怎样作废:根据《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跨年不符合作废条件。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按照开具红字专用的程序处理。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 十万元 为例,分为: 十万元版 和 限十万元版 。其中, 十万元版 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 限十万元版 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开票时,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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