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坚持自愿搬迁,尊重。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充分听取群众,了解和照顾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尊重群众意愿,在保障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搬农民想搬的,建农民急需的。
2.资金来源。地质灾害村庄搬迁工程资金主要由各级分担,受益人适当负担。
3.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新址地质灾害危险性.
4.严格规范操作。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