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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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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一)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第三条?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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