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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取消专用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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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取消专用章了。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属于专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电子专票的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纸质普通、电子普通(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专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专用(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纳税人开具专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或者电子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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