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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抢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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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抢夺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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