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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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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肩颈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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